交警总队互联网非现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自主处理服务平台使用说明
欢迎使用贵州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互联网非现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自主处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自主处理系统”),请认真阅读以下说明,按照要求进行非现场自主处理。
一、“自主处理系统”适用于贵州省核发号牌的机动车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有违法行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交通违法罚款不超过200元的违法处理(但有故意行为的除外,如故意遮挡机动号牌、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等)。
二、外省籍车辆、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车辆不能通过本系统进行自主处理。
三、机动车使用性质必须为“非营运”的才能使用本系统,其他使用性质的机动车辆请到交管部门处罚窗口接受处罚。
四、在自主处理违法前,请核实交通违法信息记录是否属实,如对违法记录有疑义的,请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监控资料。
五、为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从2011年1月1日起(以违法时间计算),机动车违法累计未处理条数大于5条时,将被列入重点管理车辆,不能通过本系统进行自主处理。
六、为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从2011年5月1日起(以违法时间计算),机动车在同一地点有相同违法行为大于3次时,将被列入重点管理车辆,不能通过本系统进行自主处理。
七、为保护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以下简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恶意处理造成当事人被加处罚款,在处理过程中系统将会对当事人在车管部门登记的手机进行短信验证,如当事人未在车管部门登记使用的手机号码,请到机动车号牌核发地车管所和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申请变更联系手机号码。
八、为防止非法中介利用自主处理系统牟利,对不记分的违法行为只能选择能确定驾驶人方式处理,当机动车驾驶人在最近一年违法数量超过20条时,其最近一年驾驶过的所有车辆将被列入重点管理对象,不能通过本系统进行自主处理。
九、为防止非法中介利用自主处理系统牟利,每个手机号只能登记同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车辆。如因涉嫌非法代办被系统列入黑名单又变更新手机号的,新登记的手机号在下次机动车检验合格后方可通过本系统进行自主处理。在此期间需要处理交通违法的,请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罚。
十、为防止非法中介利用自主处理系统牟利,同一车辆在一个机动车审验周期只允许使用一个手机号码进行互联网自主处罚。变更机动车手机号码的,新登记的手机号在下次机动车检验合格后方可通过本系统进行自主处理。在此期间需要处理交通违法的,请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罚。
十一、为防止非法中介利用自主处理系统牟利,同一驾驶证只能办理3个不同姓名机动车所有人名下的机动车违法。超过3个的请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罚。
十二、请按照每个步骤的相关提示进行操作,自主处理完成后,系统将提供自主处理法律文书打印(仅作交款通知使用),您可以打印自主处理法律文书到工商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贵阳市商业银行(处罚机关代码为5201开头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也可以只记录处罚机关代码和处罚决定书号后通过工商银行网上银行(http://www.icbc.com.cn)或邮政储蓄银行(http://www.gzpost.com.cn/)缴纳罚款。超过15日未缴纳罚款的,将按日加处3%的罚款。
十三、短信验证每条信息会产生一元的通讯费用,请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选择此项服务。如果您在自主处理时遇到问题,请致电96699进行咨询。
如您已认真阅读以上自主处理说明,请点击“同意”进入“自主处理系统”,并按界面的提示进行操作。